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遏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无证销售、无证安装、无证使用的现象,现将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许可、私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期起,一律停止其销售、安装、使用行为。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不能自行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凡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并到县文广新旅局验证后,方可在我县辖区内承揽安装业务。个人不得承揽卫星设施安装业务。
四、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边远山区,确实收看不到境内电视节目的,可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县文广新旅局同意并报市文广新旅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已具备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区域、单位应当联网,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五、执法机构对拒绝、阻碍文化广电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电网络覆盖范围内的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用户,设施拆除后,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县广电网络分公司采取优惠政策:(一)免收初装费、(二)办理两年套餐(电视收视套餐,电视+宽带融合套餐)业务之中的任何套餐均免收半年套餐费。
备注:关于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