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第3号)。为更好保护鸟类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地弓、粘网、袖网、套子、电击等各种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鸟类。
二、严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重点保护的鸟类野生动物。
三、严禁捕捉并控制幼鸟的“绑架诱拍”等行为;严禁对鸟类有致伤风险的“钓鱼式诱拍”行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违背自然观鸟和拍鸟;禁止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
四、严禁向湿地内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严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县林业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全面清查野生鸟类繁育场所,对繁育资质、种类、来源和数量等逐一核对,对非法繁育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繁育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六、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集市、餐馆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坚决查处非法猎捕、倒卖、运输、经营利用鸟类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林长要切实发挥作用,组织实施好本区域鸟类资源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野生动物科普知识。
八、全社会要自觉增强野生鸟类保护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乱捕野生鸟类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卢氏县鸟类野生动物保护救助、举报电话:0398—7872144。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