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近日,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寻衅滋事一案,法院判处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撤销原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吴某2018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1年9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22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6日凌晨3时许,吴某在南乐县城关镇某酒馆内饮酒期间,让同在酒馆内饮酒的曹某给其拿酒,曹某没有同意,吴某对曹某实施殴打,后经鉴定曹某头部为轻微伤。2023年6月28日晚19时,吴某酒后在某门店内休息,管某找其结算前一天的餐费,吴某将管某拉到门市内实施了殴打。2023年7月26日晚23时许,吴某因与赵某通电话时发生口角,吴某酒后赶到某胡同口对赵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赵某头皮挫伤为轻微伤。2023年8月7日晚23时许,吴某在某饭店酒后对邻桌吃饭的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左耳鼓膜穿孔为轻微伤。
吴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在前罪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庭综合考量作出了前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吴某是典型的暴力狂,是社会中非常危险的暴力因素,虽经多次惩处和教育挽救,但依然我行我素,一言不合就打人,这也说明了我们的教育挽救措施是有缺陷的,如何完善对吴某这类人的教育挽救措施,是整个社会都要思考的问题。
以上信息来源于南乐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