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保护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或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砂石。
四、严厉打击“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将整治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任务,深挖彻查一批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对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采砂以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一律移交监委,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