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白马镇城乡居民文明行为规范详细内容如下:
1、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2、不从住宅楼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3、不乱倒污水,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损坏绿地和采摘花果。
4、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5、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库门口停车,不在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车辆进入小区减速慢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6、除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倡导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不准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焚烧祭品,不准在城区主次干道鸣放鞭炮、抛撒纸钱、焚烧祭品;丧事祭奠活动一律到殡仪馆指定区域进行。
8、不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9、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不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10、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11、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12、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13、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坦诚相待。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应当敬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自立能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敬老孝亲,长幼有序,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14、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15、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杜绝并与酒驾、醉驾、毒驾行为作斗争。
16、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倡导喜事新办,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
17、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无偿献血;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
18、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