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有关要求,建立货运站经营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全县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备案时间
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地址
县汽车站东侧,某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5楼523室。
五、备案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从业人员及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
5、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站房场地及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施设备照片;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县货运站经营者及时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某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