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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福安市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办理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2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福安市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办理指南

值得收藏:福安市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办理指南

  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福安市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相关办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福安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表(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

  4.权属具结书(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

  5.村委公告(无异议)及远近照片(远可见村委公告栏及公告,近可见公告文字信息)

  6.房屋质量合格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

  7.建房界址四邻无争议确认表(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

  8.宗地、房产图纸(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门牌号(二维码)

  9.实地照片

  10.村委代为办理函(与批量公告名单一致)

  二,福安市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政策解读的时间节点: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不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即每户 3 人以下的为 80 平方米,每户4-5 人的为 100 平方米,每户 6 人以上的为 120 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层高控制在 2.6-3 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3.3 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 平方米以内。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者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 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核对地政一张图是否符合规划、地类是否建设用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4.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2018年2月1日《福建省违法处置若干规定》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即每户 3 人以下的为 80 平方米,每户4-5 人的为 100 平方米,每户 6 人以上的为 120 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层高控制在 2.6-3 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3.3 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 平方米以内。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者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 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核对地政一张图是否符合规划、地类是否建设用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5.2018年2月1日《福建省违法处置若干规定》实施后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违法处置到位后,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即每户 3人以下的为 80 平方米,每户4-5 人的为 100 平方米,每户 6 人以上的为 120 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层高控制在 2.6-3 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3.3 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 平方米以内。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者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 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三,对“户”的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四,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者、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五,福安市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咨询电话及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0593-2132593、2132390  

  办理地点:福安市棠兴路806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说明:关于福安市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办理指南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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