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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政策规定详细内容告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0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8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政策规定详细内容告知

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政策规定详细内容告知。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为进一步规范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建设住宅,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避免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一、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村民户未取得过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经市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要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第3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二、用地标准

  1.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标准 132 平方米/户;

  2.城镇规划区外:湖西丘陵地区(不含郭集片区)最高标准 200 平方米 /户,运东地区(含郭集片区)最高标准 165 平方米/户;

  3.农户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位置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批东建西、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及时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乡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

  4.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或者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5.现有住宅占地面积已达到两户或者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6.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或者已签订旧宅拆除协议但拒绝拆除旧宅、交回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7.将原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8.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9.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10.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申请原址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改造除外 );

  11.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

  1.建房申请书;

  2.农户基本信息(户主及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所有页面复印件)户主(申请人 ) 结婚证复印件;

  3.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4.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住宅设计图;

  6.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 申请表。

  五、农村建房严格执行“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广大农民朋友们,农村建住宅倾注了农民家庭大量的精力、心血和资金,法律法规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维护农民正当合法权益,但不允许违法建设,为避免家庭财产损失,请依法依规建房。

  说明:关于高邮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政策规定详细内容告知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于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执法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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