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方式。为深入推进“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现将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举报受理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操作电焊等违法行为的;
8、电动自行车违规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的;
9、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或私拉乱接的;
10、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1、使用不合格或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消防机构服务便民热线、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受理要求
1、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详细描述被举报单位(场所)名称、地址、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时间、部位,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2、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多次举报的,或者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如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奖励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有关要求, 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说明:关于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方式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