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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政策问答之医疗救助篇和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0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9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扬州市医疗保障政策问答之医疗救助篇和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扬州市医疗保障政策问答之医疗救助篇和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一,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困境儿童;

(4)符合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6)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9)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10)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认定;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认定。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一是分类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规范医疗费用救助。

  四,对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分类资助参保?

(1)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额资助参保。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我市当期个人缴费标准的80%(具体比例由市有关部门在公布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时明确),定额资助参保。

  五,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为4000元,按70%的比例救助。门诊慢病、特殊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13万元。

  六,扬州市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咨询电话汇总:

  江 都 区:86510040

  广 陵 区:85102810

  邗 江 区:87798636

  开 发 区:87962307

  科技新城:82920668

  景     区:87314233

  宝 应 县:88277350

  高 邮 市:84696018

  仪 征 市:83418690

  说明:关于扬州市医疗保障政策问答之医疗救助篇和医疗救助咨询电话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扬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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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扬州市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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