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福利政策:宝应县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低收入人口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按程序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单人保”是指按程序认定的,人均收入高于我县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中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个人: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特定病种的重特大疾病且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特困人员: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低保边缘家庭: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支出型困难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一、宝应县民政部门救助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2、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按户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单人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低保标准的3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非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按照低保标准的7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低保标准的2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大重病“单人保”对象,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目前,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均为800元/人。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目前,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分别为1350元/人、1040元/人。
(二)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救助标准:根据遭遇困难情形,分类分档实施救助。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1、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2、救助标准:低保、特困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刚性的医疗费用在4000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50%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刚性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40%予以救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刚性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按照30%予以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最高不超过30个月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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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能、半失能照护补贴
1、救助对象:特困人员。
2、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照料护理标准:照护费标准分为半失能、失能两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600元。
(五)住院护理补贴
1、救助对象:特困人员。
2、救助标准:对患大病或手术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护理的特困人员给予住院护理补贴。全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确定、半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不高于80元确定,低于标准的按实支付。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咨询电话:88244426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补贴
1、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2、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按户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单人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低保标准的3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非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按照低保标准的7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低保标准的2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大重病“单人保”对象,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目前,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均为800元/人。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目前,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分别为1350元/人、1040元/人。
二、宝应县医保部门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2、救助标准:一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按照不低于我市当期个人缴费标准的80%,定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是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为4000元,按70%的比例救助;四是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
咨询电话:88235661
三、宝应县卫健部门“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1、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2、救助标准:县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县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咨询电话:88222785
四、宝应县住建部门住房救助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居住在C、D级危房中(或无房)的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他脱贫户。
2、补助标准:拆除重建:26000元/户;加固改造:12000元/户(2023年标准)。
咨询电话:88223885
(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1、补助对象:家庭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每年人均收入标准结合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及周边县市相应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符合保障性住房其他准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2、补助标准:共有实物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两种补助方式。实物保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物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对于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两者面积差核发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80元。
咨询电话:88259930
五、宝应县人社部门帮扶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2、补贴标准: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分别为500-1000元、1000-15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400-800元,培训合格证书补贴标准为250元。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再上浮30%。
咨询电话:88276083
(二)创业培训补贴
1、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 (GYB) 400 元/人;创业能力培训(SYB)1000 元/人。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 1200元/人。
咨询电话:88276083
(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
低收入劳动力经失业登记后,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下列帮扶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
2、公益性的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应聘开发的公益性的岗位,实现就业。
补贴标准:对提供公益性的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针对临时公益性的岗位,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我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的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的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88207591
六、宝应县教育部门教育救助政策
1、资助对象:(1)指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2)指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指根据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一是生活补助。平均资助标准为学前教育学生政府资助每生每年1000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分别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分别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00元;二是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人均每生每年2000元,按困难等级分(2400/2000/1600)三档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是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义务教育免伙食费、书本费、作业本费;普通高中(含中职综合班)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伙食费;中等职业学校免书本费、住宿费、伙食费。四是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中职免学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680元,中职综合班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60元。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1-3年级在校生减免标准每生每年2200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1-2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咨询电话:88288041
七、宝应县司法行政部门救助政策
(一)法律援助
1、援助对象:有主张权利或请求赔偿需求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自然人。
2、援助内容:一是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包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书服务、免费安排代理律师,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服务费。二是为特殊困难人员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原则上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办理。
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80890608
(二)公证行业
1、援助对象:有主张权利或请求赔偿需求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自然人。
2、援助内容:一是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援助条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公证费用。二是为特殊困难人员开辟公证“绿色通道”,原则上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出证;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办理。
公证处咨询电话:0514-88223484
八、宝应县县慈善总会帮扶救助政策
(一)新入学大学生助学项目
1、资助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当年新入学大学生。
2、资助标准:考入本科的低保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其余对象每人资助4000元。申报“扬州晚报希诺阳光助学行动”的学生,将给予配套资助。
(二)尿毒症项目救助
1、资助对象:低收入人口家庭尿毒症血透、腹透患者。
2、资助标准:低保户每人救助5000元,其他对象每人救助4000元。
(三)白血病项目救助
1、资助对象:低收入人口家庭当年新发生白血病患者。
2、资助标准:低保户每人救助10000元,其他对象每人救助8000元。
(四)低收入人口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1、资助对象:60-79周岁低收入人口。
2、资助标准:购买50元意外伤害保险。
(五)“医惠保1号”保险项目
1、资助对象: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
2、资助标准:购买158元医惠保1号保险。
咨询电话:0514-889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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