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2024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云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现将昆明市盘龙区2024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昆明市盘龙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昆明市盘龙区户政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云南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驻盘龙区部队现役人员等;
(四)持有盘龙区户政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盘龙区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昆明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区申请人相同。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申请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网上申报
(一)网报时间
2024年9月18日9:00至9月30日18:00。注:下半年仅限满足条件的社会申请人报名。
(二)报名方式
符合我区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注册登录系统,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后,点击“业务平台”-“教师资格认定”进行报名。
网报中申请人若有疑问可通过网报页面中“咨询服务”栏目查阅《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网报时间截止时,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请注意预留充足的填报时间。
(三)认定机构及确认点选择
符合盘龙区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认定机构请选择“昆明市盘龙区教育体育局”并选择“昆明市盘龙区教育体育局”确认点。
(四)报名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不大于200K,与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的照片同版)。
2.网上报名系统已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四、现场确认
(一)时间、地点安排
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81号3楼327室)。
(二)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户籍在盘龙区的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盘龙区户籍但持有昆明市盘龙分局户政签发并在有效期内《云南省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云南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驻盘龙区部队现役人员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服役所在地为昆明市盘龙区;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明
(1)经报名系统比对,学历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学历未核验通过的,申请人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需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体检合格证明
《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其中“体检结论栏”须有“体检合格”结论,“体检医院意见栏”须有医院公章。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体检有关事项:
(1)《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由申请人下载双面打印后,粘贴本人彩色白底照片自行到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照片与网络报名上传照片一致,且照片上需有体检医院印章)。
(2)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疑似怀孕的,可以到医院检查,凭检查结果确定怀孕的,可免检胸片;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3)申请人在选择体检医院时,务必提前确认该体检医院是否能按照《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进行体检并按上述要求完成体检结论填写及盖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交;系统未核验通过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语言工作委员会关于启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通知》(云教语〔2002〕5号)要求,由云南省自制的2002年6月以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停止使用。持有此类证书的申请人须重新考取全国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证件照
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本次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正规相纸证件照片)。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提交。
(2)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公章)。
五、资格认定及证书领取
(一)资格认定
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申请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居民可通过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用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认定机构依据核查结果做出是否认定通过的结论,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证书领取
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将于认定工作完成后即时发放,请申请人耐心等待,证书领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昆明市盘龙区教育体育局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须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盘龙区教育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871-63199730(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说明:关于昆明市盘龙区2024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昆明市盘龙区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