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安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规定,结合安宁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由房屋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单》自行交存至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专户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代收。
二、房屋买受人凭银行提供的交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事宜。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三、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房前1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用户注册手续;
(二)参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业务培训;
(三)根据《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昆建通〔2010〕307号)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应缴纳标准,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实测),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开发建设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一份;
(四)交房前测试打印缴款通知单,应提供以户为单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单》并发放至房屋买受人,确保交房日维修资金缴纳工作顺利开展。 在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联系电话:0871-68697443。
(以上信息来源于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