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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备案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1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10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华宁县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备案的通告

华宁县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华宁县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行及有关活动、做好大型活动和重点部位安全工作,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华宁县将对全县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通告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指除用于执行特殊任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后备案。暨全县范围内已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法人。

  二、备案流程:先在民航局相关网站(UAS.CAAC.GOV.CN)上实名登记后,再到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持有者或者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

  三、备案内容:1.自然人备案信息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资质(驾驶证)、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等。

  2.法人备案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和电子邮箱;无人机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资质(驾驶证)等。

  四、其它事项:已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备案。2024年9月30日后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县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备案工作。凡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宁县治安管理大队和华宁县各派出所联系电话:

  治安管理大队  0877—5012617

  宁州派出所     0877—5011134

  盘溪派出所     0877—5091015

  青龙派出所     0877—5551021

  华溪派出所     0877—5081045

  新城派出所     0877—5061035

  通红甸派出所 0877—5071045

  说明:关于华宁县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备案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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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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