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民政局城乡低保业务办理之江城县最低生活保障群众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城乡低保
二、受理范围
向户籍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理部门
受理地点:江城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部门:江城县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但包含节假日统一调班)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受理依据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 号)
五、受理条件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5520元以下,城市8520元以下),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云南省不同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六、所需材料清单
1.个人申请书。(纸质版1份)
2.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纸质版1份)
3.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纸质版1份)
4.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纸质版1份)
5.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表。(纸质版1份)
6.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纸质版1份)
7.申请人身份证、共同生活成员户口册复印件。(纸质版,1份)
8.社保卡复印件。(纸质版,1份)
9.如果因病申请,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院证明)或相关诊断报告、医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医疗报销凭证或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纸质版,1份)
10.如果因学申请,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相关学籍证明复印件。(纸质版1份)
11.因残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纸质版1份)
七、办理流程
1.群众申请。群众以户为单位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低保申请事宜,持以上“六、所需材料清单”1至8项材料(9至11项视情况提交),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可通过书面、政府救助平台或网络途径进行申请,可以委托申请,工作人员发现群众有困难的,主动告知政策帮助申请。
2.乡镇受理。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初审材料齐全情况,材料齐全的予以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发放《一次性补齐材料告知书》,及时补齐材料。对符合救助对象的上报县级部门审核,不符合救助对象退还申请材料,并发放《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村(居)委员会协助开展此项工作。
4.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5.县级确认。县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资金发放。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同意之日起下月开始发放。资金实现差额发放,分档发放,社会化按月发放。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九、受理人员
江城县各乡(镇)民政业务经办人
十、咨询电话
江城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咨询电话0879—3721917
说明:关于江城县民政局城乡低保业务办理之江城县最低生活保障群众办理指南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