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出售、收购、运输非成熟松露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贡山县野生松露资源,维护松露林地权属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遏制因滥挖滥采致使松露资源和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不良态势,严厉打击盗采滥挖松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采收松露资源,促进松露的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森林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贡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贡山县全县范围内禁止采摘、出售、收购、运输非成熟松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松露禁采期
根据贡山县松露资源的生物学特征,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松露资源的禁采期。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当年生松露采集、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
二、加强松露资源原产地管护
贡山县松露产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松露产区主要入林路口设立松露保护劝导点,对进入松露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警示教育,防止其实施违法违规采挖松露的行为;松露产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采挖松露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所有进入松露林区从事采挖松露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林草工作者、护林人员及公安机关等执法人员的管理,违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切实加强松露资源保护执法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贡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松露采挖、收购、销售和加工等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一)禁止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二)损坏松露宿主植物或破坏森林资源和松露生长环境的,将依据《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收购、销售、运输松露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农民和个体商贩在县城市区非法占道销售或经营松露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禁采期内,由林草执法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及松露产地乡镇参与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特别是对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松露原产地进行盗采滥挖、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四、规范松露资源的釆挖行为
任何时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挖直径小于1厘米、未成熟的松露,禁止采取刨挖的方式掠夺性、毁灭性采挖松露,违者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每年11月(农历立冬日)到次年2月下旬松露成熟期,方可采挖;采挖时用齿稀疏的耙顺树根生长方向采挖,尽量不损伤幼根,采收后将土壤和枯枝落叶回填,以保护松露的生长环境。
五、建立完善松露保护村规民约
贡山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职,指导各村委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松露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相关政策法规措施家喻户晓,引导群众正确处理松露资源严格保护与科学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关系,增强群众保护松露资源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六、加强行业自律
贡山县全县松露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自觉服从保护松露资源保护的各类约定,严格遵循松露产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松露,不得在禁采期内收购松露,不得收购直径小于1厘米的松露,不得收购未成熟松露。违者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通报批评。
七、积极鼓励监督和举报
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举报违法违规采挖、收购、加工、销售松露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贡山县森警大队,0886-3515400;
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0886-3511443;
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86-3513588;
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86-3511031。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贡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