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服务各类事项办事(派出所窗口)咨询电话
户籍业务地点:宁江区一分局户政服务大厅(宁江区新园街新区街道宁江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38-6820062
松原市宁江区一分局各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长宁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151123
新区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161233
文化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15981410110
临江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128110
伯都讷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030110
大洼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041199
善友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012110
团结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18204386110
新城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6995599
和平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123110
民主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120110
伯都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020062
前进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3090610
工农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6336293
松原市宁江区二分局各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户籍业务地点:宁江区宁江二分局一楼户政大厅
松原市宁江区二分局各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滨江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192110
沿江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191110
铁西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195110
繁荣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220110
镜湖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193110
建设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194110
石化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196110
毛都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38-2812001
以下内容是关于户籍业务事项办理的知识普及之户口恢复登记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1、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户口已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户籍地后,凭《释放证》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具有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异地落户的,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释放证》、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转业人员或退伍人员恢复户口登记。凭退伍安置落户介绍信、身份证,提前退伍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5、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经拟定居地县级户政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多年,户口被注销,仅有我国护照的,申请恢复户口时,凭护照、户口注销记录,经居住地或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或恢复户口手续。
所需材料:
1、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释放证》原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
2、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法律文书;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3、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1、批准定居通知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4、转业人员或退伍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安置落户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
5、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护照》或省级户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护照遗失、被收缴的);2、《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关于户籍业务事项办理的知识普及之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
办理条件:符合暂住登记满半年,或在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异地就医、连续就读满半年
1、按照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2、按照在当地连续就读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3、按照购买(租赁)房屋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所需材料:按照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按照在当地连续就读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2、学生证原件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按照购买(租赁)房屋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关于户籍业务事项办理的知识普及之暂住登记
受理部门: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录实有人口暂住登记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关于户籍业务事项办理的知识普及之分户、立户、并户登记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一、分户登记:
办理条件:公民因购房、租房、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申请分户。
所需材料:
1、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凭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2、因离婚申请分户的,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
3、农村地区因结婚(离婚)、分家等原因虽然居住在一起,但确实分灶生活的有配偶子女申请分户的,凭《结婚证(离婚证)》、村委会证明;
4、租住他人房屋分户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分户至社区集体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立户登记
办理条件:以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为原则,对多套住房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立一户。
所需材料: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回迁证》、《集资房屋证》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之一办理家庭户立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三、并户登记
办理条件:
1、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公民因结婚、离婚,居住地址、户主与户主关系发生变更时,可以申请立并户。
2、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但户口不在同一户口内的,可以申请并户。
所需材料:
1、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所需材料:1、结婚证;2、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3、申请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所需材料:(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够体现、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可查询或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2)、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3)、申请人书面申请书;(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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