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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清水河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1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21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关于规范清水河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的公告

关于规范清水河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清水河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安全、整洁、有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水河县实际,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产生的建筑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拆除垃圾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二、清水河县县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须向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和车辆及时清运。

  三、住建、交通、园林、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引导、监督施工方使用具有相关资质的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

  四、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区营运的渣土车一律实行公司化运营,承运建筑渣土的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严禁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和工程土方。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区运输建筑垃圾。

(三)取得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抛洒遗漏。

(四)出入建筑工地的有关车辆,必须保证散装货物苫盖严密,流体物料防遗撒措施到位,车轮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对违反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清水河县城区所有建筑垃圾必须运往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垃圾混合处置。城区内各商铺门店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共同遏制建筑垃圾领域违法处置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清水河县建筑垃圾暂存点联系人及电话:

  张广智 :13847126221  

  清水河县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咨询电话:0471-7912528

  清水河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咨询电话:0471-7912528

  清水河县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471-7912528

  说明:关于规范清水河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于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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