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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2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13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库伦旗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知

切实保障库伦旗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库伦旗实际,经库伦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决定自3月15日起至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9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为秋季防火期。目前,库伦旗已进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火区域

  库伦旗全旗境内除城区、村屯占地之外皆为禁火区域。

  二、在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梯田杂草、烧秸秆、烧田间垃圾等农业生产用火;

(二)严禁野外烧香、烧纸钱、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三)严禁进入防火区吸烟、丢烟头、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

(四)严禁擅自烧山、烧炭;

(五)严禁儿童和智障人员,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时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因儿童、十四周岁以下学生玩火、弄火造成火灾的,追究家长责任;智障等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员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将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擅自野外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行政主要人负责制,各苏木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苏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全面落实旗级领导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等岗位责任和区域责任,一旦因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坚决彻查追责。

  六、库伦旗各苏木乡镇政府在关键时间节点,要在进入森林草原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火戒严区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苏木乡镇政府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上报不及时、行动迟缓、组织扑救不力、造成较大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库伦旗各苏木乡镇政府、森林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加强巡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库伦旗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119

  库伦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475-4777300

  说明:关于库伦旗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于库伦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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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防火禁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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