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林西县林草生态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放牧特别是野外偷牧、夜间偷牧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林西县实际,现将林西县全县禁牧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的范围
林西县全县行政区域实行全域化封山禁牧
二、封山禁牧的时限
全年
三、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禁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三)阻碍封山禁牧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制度的行为。
四、违反禁牧规定的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性牲畜的,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抗拒、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对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依法申请林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西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