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大邑县城市建成区域内限养犬只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从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安全养犬的角度出发,引导公民牵起责任之绳,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尽可能杜绝不规范养犬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大邑县实际,就犬只限养区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大邑县全县养犬管理工作实行限养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限养区,其他镇街及乡村为非限养区。本县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非限养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登记制度。从非限养区携带犬只进入限养区的,执行限养区管理规定。
2、限养区域:雪山大道路口--雪山大道一段--兴业路--雪山大道二段--雪山大道三段--大西路与鹤翔大道交叉路口--鹤翔大道--西桥--滨江东路北一段--滨河路西段--滨河路中段--子龙街路口--伯乐路--锦屏大道--大云路--云彩路--晋王路--堰北路--锦屏大道至雪山大道路口沿线以内和沿线外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4、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种目录:美国比特斗牛梗犬、美国斯塔福梗犬、阿根廷杜高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西藏獒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猎犬(邻水犬)、牛头梗、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昆明狼犬、捷克狼犬、苏俄牧羊犬、大丹犬、中华田园犬(犬肩高超过50cm的)、阿富汗猎犬、罗威纳犬、寻血猎犬、大白熊犬(比利牛斯山犬)、拳师犬、伯恩山犬、杜宾犬、马林诺斯犬(马犬)、土耳其坎高犬、巴西菲勒犬、匈牙利可蒙犬、爱尔兰赛特犬(雪达犬)、西班牙加纳利犬;
大型犬标准: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在65厘米以上的犬类。
5、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派出所登记、办证(可通过关注“蓉城犬管”微信公众号办理)。
6、非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到当地镇(街道)进行登记。
7、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等;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8、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9、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10、镇(街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1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12、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大邑县报警电话(110,028-88222409)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28-69412319)
(以上信息来源于大邑县人民政府2024 年4月23日的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