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服务各类事项办事指南和户籍咨询电话
户籍业务地点:松原市宁江区一分局户政服务大厅
松原市宁江区新园街新区街道宁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38-6820062
松原市宁江区各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松原市宁江区长宁派出所:0438-3151123
松原市宁江区新区派出所:0438-3161233
松原市宁江区文化派出所:15981410110
松原市宁江区临江派出所:0438-3128110
松原市宁江区伯都讷派出所:0438-3030110
松原市宁江区大洼派出所:0438-3041199
松原市宁江区善友派出所:0438-3012110
松原市宁江区团结派出所:18204386110
松原市宁江区新城派出所:0438-6995599
松原市宁江区和平派出所:0438-3123110
松原市宁江区民主派出所:0438-3120110
松原市宁江区伯都派出所:0438-3020062
松原市宁江区前进派出所:0438-3090610
松原市宁江区工农派出所:0438-6336293
户籍业务地点:宁江区宁江二分局一楼户政大厅
松原市宁江区各派出所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松原市宁江区滨江派出所:0438-2192110
松原市宁江区沿江派出所:0438-2191110
松原市宁江区铁西派出所:0438-2195110
松原市宁江区繁荣派出所:0438-2220110
松原市宁江区镜湖派出所:0438-2193110
松原市宁江区建设派出所:0438-2194110
松原市宁江区石化派出所:0438-2196110
松原市宁江区毛都派出所:0438-2812001
松原市宁江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服务各类事项办事指南全面内容如下:
户口恢复登记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1、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户口已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户籍地后,凭《释放证》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具有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异地落户的,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释放证》、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转业人员或退伍义务人员恢复户口登记转业人员或退伍义务人员凭退伍安置落户介绍信、身份证,提前退伍义务人员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5、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经拟定居地县级户政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多年,户口被注销,仅有我国护照的,申请恢复户口时,凭护照、户口注销记录,经居住地或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或恢复户口手续。
所需材料:
1、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释放证》原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
2、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法律文书;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3、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1、批准定居通知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4、转业人员或退伍义务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退伍安置落户介绍信;2、服役身份证原件。
5、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护照》或省级户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护照遗失、被收缴的);2、《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居住证签注
受理部门: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
办理条件: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派出所凭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居住证,以及住址、就业、就读三种证明之一受理签注申请,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标注签注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送交县级户政机关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政务大厅进行办理。
所需材料:到期或过期的居住证原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
办理条件:曾办理过居住证,居住证损坏或丢失的公民。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户政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户政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所需材料:损坏换领的持本人居住证原件,丢失补领的不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
办理条件:符合暂住登记满半年,或在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异地就医、连续就读满半年
1、按照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2、按照在当地连续就读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3、按照购买(租赁)房屋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所需材料:按照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按照在当地连续就读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2、学生证原件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按照购买(租赁)房屋条件申请居住证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暂住登记
受理部门: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暂居住地管辖区内派出所录实有人口暂住登记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分户、立户、并户登记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一、分户登记:
办理条件:公民因购房、租房、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申请分户。
所需材料:
1、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凭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2、因离婚申请分户的,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
3、农村地区因结婚(离婚)、分家等原因虽然居住在一起,但确实分灶生活的有配偶子女申请分户的,凭《结婚证(离婚证)》、村委会证明;
4、租住他人房屋分户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分户至社区集体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立户登记
办理条件:以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为原则,对多套住房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立一户。
所需材料: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回迁证》、《军产集资房屋证》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之一办理家庭户立户。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三、并户登记
办理条件:
1、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公民因结婚、离婚,居住地址、户主与户主关系发生变更时,可以申请立并户。
2、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但户口不在同一户口内的,可以申请并户。
所需材料:
1、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所需材料:1、结婚证;2、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3、申请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所需材料: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够体现、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可查询或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2、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3、申请人书面申请书;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可以受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一次申请:(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对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分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变更更正民族成分证明》办理。因户政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流程: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户政大队审批
所需材料:1、公民本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2、市(州)民族事项委员会出具的《批准变更更正民族成分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性别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变更性别公证书》办理变更手续。户政机关登记错误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材料予以更正。
所需材料:
1、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派出所可以受理公民变更、更正姓名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的;(三)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五)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六)由于户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七)其他特殊情况。
未满 16周岁由于重名申请变更姓名的,凭《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未满16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凭《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原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4、所在学校出具有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原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
1、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2、《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3、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4、居民户口簿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迁出登记
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一、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
办理条件:
1、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移户口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2、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毕业生迁移户口: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户政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凭《报到证》、《毕业证》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
所需材料:
1、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移户口的需要材料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
2、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毕业生迁移户口的需要材料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3、居民户口簿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省外迁出登记
办理条件:
凭迁入地户政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2、迁入地户政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迁出登记
办理条件: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委托学校通知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2、高校毕业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户口补录登记
受理部门: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2、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的,持签发地户政机关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5、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一、非婚生育子女补录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原则上需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只能随父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
6、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二、超计划生育子女补录户口登记 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7、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二、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9、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的,持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10、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的公民。
11、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户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2、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1)收养登记证原件;(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3、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签发地户政机关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原件。
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1)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5、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一、非婚生育子女补录户口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或《亲子鉴定证明》原件;(2)母亲户口簿原件或父亲居民户口簿原件;(3)非婚生育说明。
6、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二、超计划生育子女补录户口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原件;(3)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
7、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3)我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8、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1)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2)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3)我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9、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10、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11、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2)注销户口记录。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迁入户口登记
受理部门: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办理条件:常住居民
办理流程:持所需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必要时需要到县级户籍部门进行审批,最后到派出所进行办结。
所需材料:
一.投靠亲属落户的,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父母《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抚养权归属材料)、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是家庭户的,凭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孤寡老人、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社区出具的赡养、抚养证明;未满18周岁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父亲和母亲死亡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租住房屋户口迁入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并购房发票(收据)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同一市内,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拟将户口迁至父母购买房屋的,或子女的房屋父母迁入的,或夫妻关系中一方的房产另一方
单独迁入的,持房主同意说明可以独自迁入。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凭房屋租赁合同落户到社区集体户。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申请落户的,不受在当地居住、工作等条件限制,凭《毕业证》
或《学位证》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落户。省内院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二年或者迁入亲属家中或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省外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往届吉林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已经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毕业证》即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城镇。因原籍房屋所有权变更等原因无法在原籍办理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省、市人才市场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大、中专院校肄业(退学)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持院校开具的《肄业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城镇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县(市、区)户政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或恢复户口手续。
(一)本人在农村有宅基地和土地;
(二)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所有;
(三)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的房屋为子女所有;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六)农村籍退役人员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的。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还需提供拟迁入地社(组)2/3家庭户村民代表同意。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拟落户地派出所凭《部队任职命令》或《服役年限或技术等级材料》、《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办理迁入手续。
六.跨市户口迁入
拟落户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省外)办理迁入手续。
七,迁移证件超过3个月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原签发机关收回,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
八、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户政机关办理。
迁移手续齐全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同时提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至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收养儿童申报登记户口:
受理部门: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办理条件:辖区居民
办理流程:首先到辖区户籍派出所进行申请,再由县级户政进行审批,最后由户籍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收养登记证》原件或收养公证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出生户口登记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办理条件:辖区常住居民
办理流程:持所需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请,必要时需要到县级户政机关审批,最后到派出所办结。
所需材料:
新生婴儿落户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婚生婴儿登记户口
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
无《出生医学证明》且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二)非婚生育婴儿登记户口
非婚生育婴儿原则上随母登记落户,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手续。
母亲出走、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只能随父落户的,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或社区(村委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手续。无《出生医学证明》且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出境)人员国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
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护照》或《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驻外使领馆不予领事认证的,可以出具加盖具有翻译资质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下同)、父母《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父母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结婚证》。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回国申报户口的,新生婴儿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新生婴儿《护照》或《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新生婴儿父母与祖(外祖)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新生婴儿回大陆落户的,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港澳台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办理上述手续时,能够留存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留存原件或存根联;不能留存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留存新生婴儿父(母)签字的复印件。
四)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落户的,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或社区集体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在家庭户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服役人员子女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为现役人员、另一方为地方居民的,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为现役人员、另一方居民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子女可以随现役人员在部队所在地户政机关登记户口,也可以随子女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待现役人员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人员的,子女可以在任意一方部队所在地户政机关登记户口,也可以随子女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至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死亡注销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办理条件:辖区常住居民
办理流程:持有效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直接办理
所需材料:
死亡公民的配偶或者子女,凭死亡公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其中之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代办人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死亡证明办理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
入伍注销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办理条件: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
办理流程:辖区派出所直接办理
所需材料: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武装部或部队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往年参军入伍的,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如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户口在原籍的,原籍派出所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手续;户口在学校的,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凭学校统一提供的《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部队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受理部门:省内身份证办理,可到省内任意户籍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进行办理。
办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政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持有效材料到省内派出所、户籍审批大厅进行办理
所需材料:
1、16周岁或者超过16周岁的,持本人户口簿、毕业证等材料。
2、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持办证人户口簿以及监护人户口簿,
办理时限:当天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办理身份证免费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省内户口,可以到省内任意户籍派出所、户籍大厅进行办理
办理条件:身份证到期、损坏、丢失等原因需要换、补领身份证的。
所需材料:
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由户政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办理时限:当天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换领身份证:20元/每证,
丢失补领或者损坏换领 40/每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大厅。
办理条件:在办理正式身份证的前提下,正式身份证未回证,急需用证的前提。
办理流程: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户籍大厅
所需材料:办理正式身份证的收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可到省内任意户籍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省外异地身份证办理,需要到居住地辖区县级户籍部门进行办理。
办理条件:需要换、补领身份证人群
办理流程:直接到办证地点进行办理。
所需材料:
(一)、不是本地居民的需提供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居住证、户政机关核验办理的暂住登记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当天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换领身份证:20元/每证,
丢失补领或者损坏换领 40/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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