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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3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45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通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通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通江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购房补贴政策

  (一)在通江县县城规划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装修补贴,在高明新区购房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购房装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在县城老城区购房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购房装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二)在通江县县城规划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按规定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在通江县县城区购买新建地下车位且购买价格每个不高于3.5万元(含 3.5 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3000元补贴;购买价格每个在 3.5 万-4.5 万元(不含 3.5 万元、含 4.5 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1500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2个车位补贴政策。

(四)引进人才转正后在本地购房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鼓励引进人才领取“房票”兑现安家补助,对选择领取“房票”的,按实发“房票”金额上浮25%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引进人才领取的“房票”,仅限本人是商品房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使用,“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房首付款,也可以用于偿还商品房贷款,禁止流通、转让。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聘、解聘)通江县,需在离职前返还安家补助。

  二、推行“房票”安置模式

  (一)对在通江县实施的重大交通、水利项目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以及城乡危险房屋拆除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引进人才安置中,在尊重安置户意见基础上,支持在县城规划区采取“房票”安置模式购房安置。

  (二)相关安置责任主体在县上公开征集的安置房源中安置:参加“房票”安置对象在享受第一条措施相关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每套不超过0.5 万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奖励。房票安置及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三)参加“房票”安置对象家庭子女,在县城规划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予以保障,“房票”安置对象家庭无业适龄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三、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

  (一)统筹政府安置房源,可在已批准建设的现房、准现房等优质开发项目中通过公开征集安置房源方式建立安置房源库,供拆迁安置户自愿选择安置。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采购力度。可通过收购、合作等方式盘活保交楼等存量商品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盘活存量的原则,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将闲置的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存量商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以上措施按规定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享受国省补助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银行信贷、水电气价格商改民等政策。

  四、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高品质宜居住房,适应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度提高大平层、大户型、复式跃层、康养旅游住房等住房供应,鼓励建设精装修住房。

  (二)鼓励开展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公共平台、空中花园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公共平台绿化面积按规定折算后,计入项目绿地率。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鼓励高品质住房按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聘请不低于AA 级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收费。

  (四)推广绿色建筑标准应用于居住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不断提升健康、安全、宜居性能。

  (五)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住房装修、物业管理等房地产关联产业,提高居住品质,促进房地产全链条消费场景稳定。

  五、用好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

  (二)增加“又提又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提取部分公积金用于购房后再申请贷款(需留够贷款额度计算基数),提取和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三)允许“商转公”贷款,在通江县辖区内商业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符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六、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积极提供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放住房装修、个人消费贷款和房地产企业上下游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下限,加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支持金融机构针对进城农民的收入特点、还款能力,推出专门信贷产品,优化降低贷款条件。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 

  (二)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定期研判县域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融资需求,筛选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切实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16条措施要求,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促进项目按时交付。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

  (三)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按不超过2%的比例设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5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办理不动产权证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

  (四)认贷不认房。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七、优化土地利用管理

  (一)已建、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商业用房,在保证公共配套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符合总体规划前提下,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康养、高新技术等公益性或经营性的用途。

  (二)新供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服务于社区的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的,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无偿移交。

  (三)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待售周期短的地块,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按程序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的比例。经批准由商业用地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所在的相邻、相近及均质区域内,一定时期内暂停新增同类商业用地供应。

  (四)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验收。

(五)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非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已出让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即作为使用土地证明可实行分期开发,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可在1年内缴清。分期开发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按“容缺后补”原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鼓励县属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将存量土地资源转化为实物资产与社会资本联合开发。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实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管理,实际成交价格降幅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0%、涨幅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0%,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情况,每年可调整两次申报价格。

  (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项目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可售商品房为预售资金保底金作担保。

  九、提高地下车位利用率

  (一)编制县城规划区停车场规划,统筹地下、地上停车位配置,地面停车位应根据周边小区车位配套、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地下车位配置充足的小区、商业综合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原则上不施划占道地面车位(利用后退红线施划,纳入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的除外)。

  (二)合理确定新建商住项目地下车位配建比例,新出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可按“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8个地下车位或户均不少于1个,的比例合理设置,机械、露天停车位纳入计算。

  (三)商业建筑周边允许按商业配建车位数的30%在退界用地施划地面停车位,纳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商业地下停车位不分割出售,且和住宅车位统一经营管理,能实现商业、住宅错峰停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地下车位合并计入住宅地下停车位,合并计算后住宅地下停车位不低于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8个。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人给予特别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申报价格降幅比例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收储闲置的地下车位,统一经营管理。

  (五)在土地供应时,地下车位建设内容已纳入供地意见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依申请直接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登记。土地供应时,地下车位建设内容未纳入供地意见、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依申请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登记。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一)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50%,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一年内全部缴清。

  (三)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展放验线现场测绘、“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验线行政审批手续、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四)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前提下,对城建档案等可容缺受理的资料,建设单位作出限期提交承诺,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容缺受理承诺期满未完成资料提交,备案部门将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税务等单位依法依规支持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处置,解决办证难问题。探索建立“问题楼盘”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对主体工程已完工且后续可实现收入能够覆盖资金缺口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实施后续工程,再依法向有关单位追偿。

  十一、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虚假宣传、围积房源、恶意炒作、“黑中介”和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政府采购安置房、房票购房等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项目实际开支。

  十二、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重点交通、水利项目征收、移民安置主体,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才引进主体对应出台政策措施;县财政牵头负责各项奖补政策资金的保障落实。

  (二)强化监督落实。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金融、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监督专班,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措施中涉及的购房装修补贴及车位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财政奖补政策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核实兑现。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经通江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1次常务会议同意,原《通江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通府办发〔2022〕16号)同步废止。

  说明:关于通江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江县财政局和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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