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阆中市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促进消费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阆中市全市文旅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景区景点经营者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实施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重点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标准,按要求落实好特殊人群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点对特殊游客群体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照顾。多景点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景点门票价格之和,多景点联票和单景点门票以及景区(点)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强行捆绑销售。
二、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标价必须做到统一,不得出现“阴阳菜单”。对菜品饮品,必须以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信息,坚决杜绝“时令价”等模糊表述。
三、各酒店、宾馆、民宿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严禁订单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四、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计费方式,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及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并加强对各类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说明: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和阆中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