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须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文件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长就[2024〕9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请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补贴范围:以个人身份在长春市本级(不包含九台、双阳、农安、德惠、榆树、公主岭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人员:
(一)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就业困难人员
1.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且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吉林省内其他县(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困难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二) 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校毕业生
1. 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个体经营),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三、补贴申报时间: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可全年申报(法定假日除外),当年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度12月20日,过期未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请流程: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户籍地(常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本;(三)社会保障卡;(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五)就业创业证;(六)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七)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八)《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九)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说明: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须知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