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待遇保障政策解读
(一)参保时间: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底
(二)缴费标准
1.2025年度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07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670元,个人缴纳400元。
2.呼和浩特市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3.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呼和浩特市居住证或在呼和浩特市居住地社区(村)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直接在居住地社区(村)医保服务站(点)办理参保登记,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各级财政按呼和浩特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合并征收。
(四)参保登记流程
1.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本人户籍在出生后9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到居住地)村、社区或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经办流程办理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2.学生(儿童)参保。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行集中缴费,在校(园)学生儿童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普通城乡居民参保
①首次参保。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成功侯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
②续保。参保人员在待遇期满后的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缴费,直接接续上一年度享受待遇。
③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未在待遇期满后的3个月内接续上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从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
(五)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一、线上缴费
1.普通参保居民,可通过手机自主方式缴费。
方式一:打开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综合-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官方) 。
方式二:打开微信-发现-点击小程序-输入内蒙古社保缴费并搜索-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
方式三: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点击“内蒙古社保缴费”。
方式四:打开“蒙速办APP”—“社保缴费”。通过以上任意方式进入缴费界面后,在页面点击“我要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等信息,身份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识别城乡居民参保身份,在弹出的“社保缴费办理”界面“缴费年度”选择“缴费年度”,“应缴费额”选择“缴费金额”,点击“提交”,在弹出“请确认缴费信息”界面确认信息后点击“确认缴费”即可完成缴费。
2.在校学生(儿童),由各学校(幼儿园)组织集中核定缴费。
二、线下缴费
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一楼办事大厅缴纳即可。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办理参保地点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医保服务点(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
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七大类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2.住院报销。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纳入支付范围的所有居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一个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费用与门诊统筹支付费用及“两病”门诊保障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待遇报销。
4.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如下: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个人负担费用14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60%支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5.门诊特慢病待遇。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6.“两病”待遇。不设起付线,认定为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600元。
7.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满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经评定为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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