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惠水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省州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惠水县实际,将惠水县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4月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及禁止行为
惠水县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实行防火期野外禁火。
(一)关于森林防火禁火区域禁止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2.严禁焚烧秸秆(苞谷秆、稻草等)、杂草杂物、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3.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点烛、焚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4.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5.严禁烧木炭、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等行为。7.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进行炼山造林、电焊、爆破等施工生产用火和进行实弹演习等涉火活动。8.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二)关于草原防火禁火区域禁止行为
1.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2.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3.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4.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狩猎。
5.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6.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其他用火行为规定
(一)需在林区或林区边缘生产用火的,必须有审批手续,且采取必要的防备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毗邻林区、草原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单位、村寨要加强消防管理,安全用火用电,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阻碍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防补救
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村组干部、驻村干部、护林员等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见火就查,一旦发生火情隐患或者火情,按就近处置原则,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
惠水县县、 镇(街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惠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0854-6532221
惠水县林业局:0854-6221121
惠水县森林防火办:0854-6530339
惠水县涟江街道:0854-6221052
惠水县濛江街道:0854-6329051
惠水县明田街道:0854-6229066
惠水县断 杉 镇:0854-6454341
惠水县羡 塘 镇:0854-6459002
惠水县王 佑 镇:0854-6488800
惠水县好花红镇:0854-6424230
惠水县数字小镇:0854-6228393
惠水县雅 水 镇:0854-6564733
惠水县岗 度 镇:0854-6534715
惠水县摆 金 镇:0854-6524631
惠水县芦 山 镇:0854-6494833
(惠水县人民政府2024年12月26日)
说明:关于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惠水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