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您对办理户口身份证等业务之时会询问户政业务所需要的材料,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富顺县各派出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和户政常见高频业务办理指南请,请富顺县辖区群众朋友仔细看看。
富顺县全县各派出所户政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信息大全如下:
一,富顺县局户政办证大厅地址:富顺县富世街道玉裁路65号,联系电话:0813-4703720
二,东湖派出所地址:富顺县东湖大道1799号,联系电话:0813-5158191
三,东湖派出所狮市警务室地址:富顺县狮市镇狮市路156号附1号,联系电话:0813-7800110
四,东湖派出所琵琶警务室地址:富顺县琵琶镇河堰新街22号,联系电话:0813-5866110
五,板桥派出所地址:富顺县板桥镇龙乘村3组100号,联系电话:0813-7670010
六,永年派出所地址:富顺县永年镇和谐街99号,联系电话:0813-7231288
七,永年派出所兜山警务室地址:富顺县永年镇桂花村1组124号,联系电话:0813-7236119
八,赵化派出所地址:富顺县赵化镇自泸大道422号,联系电话:0813-3260887
九,赵化派出所长滩警务室地址:富顺县长滩镇自泸路142号,联系电话:0813-7642110
十,赵化派出所怀德警务室地址:富顺县怀德镇沿江路215号,联系电话:0813-7600042
十一,童寺派出所地址:富顺县童寺镇交通路209号附18号,联系电话:0813-7353110
十二,代寺派出所地址:富顺县代寺镇青年路329号,联系电话:0813-7703287
十三,邓井关派出所地址:富顺县宋渡路南段4号,联系电话:0813-7290912
十四,富世派出所地址:富顺县金山路143号,联系电话:0813-4703928
下面的内容是关于户政高频业务办理指南
一,国内新生儿入户
01,所需材料
《出生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入户地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提供直接抚养方的)(原件和复印件)
5. 直接抚养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 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育提供)(原件)
7.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提供)(原件)
8. 入公共集体户提供:父母双方的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9. 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父母双方的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02,备注说明
1.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
2. 申报人是指新生儿父母,或与新生儿父母同一家庭户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二,购房迁入
01,前置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0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 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03,备注说明
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三,夫妻投靠迁入
01,前置条件
与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结婚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02,所需材料
入户申请表
2.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 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
03,备注说明
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01,前置条件
未成年人投靠城镇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02,所需材料
《入户申请表》
2. 本市户籍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结婚证(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离婚随抚养权方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03,备注说明
1. 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2. 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五,死亡注销
01,所需材料
《注销户口申请表》
2. 死亡证明(按实际情况选择一种):①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②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③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④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⑤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原件) ,⑥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3.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02,备注说明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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